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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财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韦险峰因与被申请人付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险峰,付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632号申请人韦险峰,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付新华,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人韦险峰因与被申请人付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韦险峰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付新华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付新华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韦险峰才名下凯迪拉克小型越野客车(机动车登记编号为豫CM26**)一辆。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红坡审 判 员  王张洋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