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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粟树林与王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粟树林,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第248号申请执行人粟树林,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王浩,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执行人粟树林与被执行人王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48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2016年2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付申请执行人粟树林欠款15800元及违约金3160元和逾期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8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浩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认为,该案理应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