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5266号
原告:潘春芬。
被告:朱铁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春芬诉被告朱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春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予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春芬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225元减半收取为6613元,由原告潘春芬负担。
审判员 孔 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雪(代) 来自:
潘春芬与朱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5266号
原告:潘春芬。
被告:朱铁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春芬诉被告朱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春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予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春芬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225元减半收取为6613元,由原告潘春芬负担。
审判员 孔 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雪(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