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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5266号

潘春芬与朱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春芬,朱铁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5266号

原告:潘春芬。

被告:朱铁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春芬诉被告朱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春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予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春芬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225元减半收取为6613元,由原告潘春芬负担。

审判员 孔   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雪(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