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执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泰达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霍雷、周微、王岩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泰达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霍雷,周微,王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888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泰达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霍雷。被执行人周微。被执行人王岩。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黑龙江省泰达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因此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国龙代理审判员 杨志伟代理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