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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与刘宏伟、贾浩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刘宏伟,贾浩琛,孟沛宇,高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9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1708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医院西侧。负责人张志翔,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玮,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刘宏伟,公民身份号码×××,女,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贾浩琛,公民身份号码×××,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孟沛宇,公民身份号码×××,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高琴,公民身份号码×××,女,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棋盘井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宏伟、贾浩琛、孟沛宇、高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终结(2016)内0624民初5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4民初5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审判员 赵   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