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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5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晓荣与曹廷东、曹超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荣,曹廷东,曹超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5434号原告:张晓荣,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曹廷东,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曹超国,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原告张晓荣与被告曹廷东、曹超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张晓荣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晓荣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5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张晓荣。审 判 长  索国雄代理审判员  那海燕人民陪审员  任怀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