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0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冯宝印、姜春兰、陈福、姜春华、姜春伍、王丽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冯宝印,姜春兰,陈福,姜春华,姜春伍,王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0执25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冯宝印,男,1966年8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姜春兰,女,1964年7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陈福,男,1960年4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姜春华,女,1962年1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姜春伍,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王丽娜,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冯宝印、姜春兰、陈福、姜春华、姜春伍、王丽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汤德忠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