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魏某诉高某某、尹某某退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高某某,尹某某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1740号原告:魏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兴华,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高某某,男,汉族。被告:尹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高某某、尹某某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撤诉申请是其个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其撤诉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准许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桂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党泽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