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2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辉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平,刘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686号申请执行人刘辉平,女,1968年5月14日出生,民航总医院主管护师。被执行人刘岩峰,男,1963年2月4日出生。刘辉平与刘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020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调解书中确定:一、刘岩峰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前偿还刘辉平三十万元,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前偿还刘辉平三十万元,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前偿还刘辉平三十万元,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前偿还刘辉平三十五万二千七百五十元。权利人刘辉平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刘岩峰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27号5号楼502号房屋一套,查封了刘岩峰所有的车牌号为×××机动车一辆。经查:被执行人刘岩峰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不足。对此,需本院进一步工作。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对此表示认可。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26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审 判 员 王 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