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5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东峰与被执行人河南亿嘉集团郑州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东峰,河南亿嘉集团郑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5044号申请执行人田东峰,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姜寨北街12号院1号楼26号。被执行人河南亿嘉集团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王鼎国际大厦1幢16层02号。法定代表人王静。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劳人仲案字(2015)113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南亿嘉集团郑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豫A158**奥德赛牌、豫A858**奥迪牌小型汽车两辆。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亚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