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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80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赵彩洁与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吴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终806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彩洁,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吴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80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彩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晔,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吴军。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叶健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小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恋恋,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彩洁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吴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被告吴军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审法院判决:一、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赵彩洁16050.6元。二、驳回赵彩洁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0元,由赵彩洁负担780元,由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负担160元。上诉人赵彩洁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赵彩洁主张的1054元交通费是因伤就医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就医以公交出行为主,仅在刚出院后的一段时间内因伤情而乘坐的士就医,有的士发票133元和公交发票921元为凭。一审法院在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没有提供任何相关证据情况下,片面认定赵彩洁主张的交通费为乘坐出租车的费用且费用过高,明显错误。2.关于误工时间的事实认定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赵彩洁因伤接受理疗请假误工19个月的事实有诊断证明、病假单、病历及艺图饰品配料公司证明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适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规定,对上述司法解释和证据视而不见,将临床医学一般所承认的人体损害后治愈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评定标准直接界定为误工时间是错误的。赵彩洁是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右胸软组织挫伤,不应适用上述准则中关于胸部软组织损伤的误工损失日15日的标准。3.赵彩洁自2012年11月23日交通事故发生后,一直在接受治疗,迄今为止医疗费已花费近5万元,有病历、医疗费用清单和发票等证据证明,法院应予以支持。综上,请求改判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向赵彩洁支付交通费1054元、误工费6080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被上诉人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吴军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经审查,各方对一审已查明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赵彩洁二审庭审中提供其于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4月16日期间的医疗费收据、交通费票据,主张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及保险公司均主张该费用应另案主张,不同意在本案中调解处理。二审庭审中,赵彩洁主张其是从广州市荔湾区和平新村坐车到广州市陆军医院及广州市越秀区正骨医院产生的交通费;事故造成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主要是右胸部不舒服。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主要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一、关于赵彩洁对一审认定的交通费提出异议的问题。赵彩洁因事故造成全身软组织挫伤,但伤情并不严重,一审认定赵彩洁伤情并未影响其乘坐一般交通工具正确,赵彩洁的交通费用为广州市内发生的费用,结合赵彩洁就医地点、时间、次数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交通费为3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二、关于赵彩洁对一审认定的误工时间提出异议的问题。赵彩洁因事故造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伤情并不严重,其自述主要是右胸部不舒服,一审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关于中胸部软组织损伤的误工期间为15日,计算合理的误工时间并无不当,对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同意按住院6日加医嘱休息15日合计认定为21日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三、赵彩洁未提供鉴定结论及医嘱证实需要后续治疗费,一审未对其主张的后续医疗费予以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案中,赵彩洁在二审中提出新增医疗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在一审中并未提出,应视为独立的诉讼请求,对此其他各方均不同意在本案中处理,故赵彩洁可另行起诉主张。综上所述,赵彩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19元,由上诉人赵彩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玉宝审判员  王汇文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合安王嘉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