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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6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明惠与被告新沂市窑湾镇桑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惠,新沂市窑湾镇桑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6940号原告:孙明惠,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新沂市窑湾镇桑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新沂市窑湾镇桑庄村。法定代表人:窦怀祥,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运迎,新沂市王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明惠与被告新沂市窑湾镇桑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孙明惠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明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洁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