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初字第2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钱东与中海宏洋地产(盐城)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东,中海宏洋地产(盐城)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2242号原告:钱东,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铁桥,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海宏洋地产(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国际创投中心南楼五楼。法定代表人:张贵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祥、崔红娟,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钱东与被告中海宏洋地产(盐城)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5日立案。后本案因故中止审理。现原告钱东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4186元,减半收取7093元,由原告钱东负担100元,其余免交。审 判 长 陈晓辉代理审判员 周 华人民陪审员 蔡宝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