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执1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大丰市伟涛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伟涛烟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290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法定代表人:王耀,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大丰市伟涛烟酒店,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经营者:章维清。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丰市伟涛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8月2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情况,并对其车辆、房产状况进行司法查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夏和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