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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4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史一禾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一禾,刘宇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539号申请执行人:史一禾,女,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中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双林苑小区1号楼2单元402号。被执行人:刘宇罡,男,199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普华祥瑞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兆丰馨园西区4号楼2单元102号。本院在史一禾与刘宇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刘宇罡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史一禾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宇罡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刘宇罡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史一禾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