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37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齐乐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乐,孟宇晨,孟凡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3726号申请执行人齐乐,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孟宇晨,男,2006年1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孟凡喜,1980年11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齐乐与孟宇晨、孟凡喜物权保护纠纷的(2016)京0106执3726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孟宇晨、孟凡喜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孟宇晨、孟凡喜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孟宇晨、孟凡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齐乐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孟宇晨、孟凡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学昱审 判 员 赵 驰代理审判员 李文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