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伟与西安千言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西安千言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866号申请执行人:张伟。被执行人:西安千言广告有限公司。张伟与西安千言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2707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民终2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千言广告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营销推广费5989元及一、二审诉讼费11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千言广告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伟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02执1866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