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执1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上海俊展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俊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俊展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俊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182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俊展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权,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廉,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俊言。申请执行人上海俊展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俊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射民初字第016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杨俊言于2016年4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俊展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尚欠租金73万元。如逾期未能履行,被执行人杨俊言需承担违约金5万元。申请执行人上海俊展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可就租金73万元及违约金5万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俊展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车辆已被我院查封,但暂无法变现。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车辆已被我院查封,但暂无法变现。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民初字第016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杨文涛审 判 员 刘必胜代理审判员 杜德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振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