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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50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周海清与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海清,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50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海清。委托代理人姜文渊,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钟依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岸兰,系公司员工。上诉人周海清因与被上诉人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富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周海清与鸿富锦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关于周海清上诉请求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14039.88元,根据双方确认的事实,周海清的原工作部门已经整体搬迁至天津。因周海清的原工作部门已经搬迁至天津,在周海清不愿去天津的情况下,鸿富锦公司因此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是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周海清的工作岗位是工程技术,而鸿富锦公司对其拟调整的岗位也是工程技术,鸿富锦公司在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周海清,其调岗后的薪酬福利待遇不变,因此,本院认为,鸿富锦公司的调岗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的合同约定。周海清在2015年7月21日收到调岗通知书之后,无正当理由不到新岗位报到,属于旷工。至2015年8月28日,周海清旷工的时间已经超过一个月,鸿富锦公司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院对周海清请求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予支持。关于周海清上诉请求的2015年8月的工资8000元,如上所述,鸿富锦公司在2015年7月21日向周海清发出调岗通知书后,周海清并没有根据鸿富锦公司的安排到新岗位上工作,也即周海清在2015年8月没有向鸿富锦公司提供劳动,因此,周海清要求鸿富锦公司向其支付2015年8月的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周海清上诉请求的美国专利奖金3345000元,周海清主张,根据《鸿海集团智慧财产奖励办法》,鸿富锦公司应向其支付相应的专利奖金。鸿富锦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因周海清提交的《鸿海集团智慧财产奖励办法》没有原件核对,也没有任何人的签名或者加盖公章,因此,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周海清主张其2013年1月1日至离职,共获得美国专利223个,也没有提交任何美国专利证书或者其他文件证明其已经获得了相关的专利授权,故本院对周海清据此请求的美国专利奖金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周海清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周海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赖  秋  姗审 判 员 张  士  光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