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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8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杜亚洲与陈仲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亚洲,陈仲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813-1号申请执行人杜亚洲,男,汉族,农民,系临渭区雷兴海名烟名酒合伙人。被执行人陈仲谋,男,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2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陈仲谋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杜亚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62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仲谋发送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仲谋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杜亚洲书面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陈仲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22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杜亚洲发现被执行人陈仲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春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