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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2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京建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京建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92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京建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苗圃西里3-15号楼13幢(平房)。法定代表人潘超,总经理。被执行人陈素娟,女,1964年3月14日出生。北京市京建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陈素娟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5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陈素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市京建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一五年三月十五日的供暖费共计五千三百六十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市京建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陈素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市京建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陈素娟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本院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等财产;其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京建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素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京建盛业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29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渠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