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5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北京东兴联永同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东兴联永同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金色凯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535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东兴联永同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9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宗真,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金色凯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2号楼2001-2008室。法定代表人赵玉秋,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东兴联永同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金色凯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2016)京0106执5355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金色凯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2015)丰民初字第2010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北京金色凯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2号楼西段南北向二层和三层全部房屋腾退给北京东兴联永同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执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北京金色凯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北京金色凯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东兴联永同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金色凯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学昱审 判 员 赵 驰代理审判员 李文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