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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杜华、杜娟、杜文仪、杜键与屈昌民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华,杜娟,杜文仪,杜键,屈昌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杜华,女,陕西省咸阳市人。申请执行人杜娟,女,陕西省咸阳市人。申请执行人杜文仪,男,陕西省咸阳市人。申请执行人杜键,男,陕西省咸阳市人。被执行人屈昌民,男,陕西省兴平市人。杜华、杜娟、杜文仪、杜键与屈昌民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02刑初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屈昌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二、被告屈昌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付附带民事原告人杜华、杜娟、杜文仪、杜键各种经济损失192263.33元。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案件款、利息及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402执9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志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