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913号
申请执行人:阴建彬,男,1955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执行人:陕西祥和珠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大街1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兰波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阴建彬与被执行人陕西祥和珠宝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部分房屋租金。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查永谦
审判员 胡跃岗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柳佳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