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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树广诉杨德彬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广,杨德彬,杨树辉,杨树福,杨桂荣,杨影,杨啸,张桂芹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1493号原告杨树广。被告杨德彬、杨树辉、杨树福、杨桂荣、杨影、杨啸、张桂芹。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广诉被告杨德彬、杨树辉、杨树福、杨桂荣、杨影、杨啸、张桂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树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树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杨树广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宪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