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3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树广诉杨德彬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树广,杨德彬,杨树辉,杨树福,杨桂荣,杨影,杨啸,张桂芹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1493号原告杨树广。被告杨德彬、杨树辉、杨树福、杨桂荣、杨影、杨啸、张桂芹。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树广诉被告杨德彬、杨树辉、杨树福、杨桂荣、杨影、杨啸、张桂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树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树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树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杨树广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宪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