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肖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2081号原告:肖某,男,193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程某,女,194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清丰县,现住汤阴县。原告肖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肖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屈克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来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