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7行审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黄梅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黄梅县今汇源置业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梅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黄梅县今汇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127行审32号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黄梅县。法定代表人柳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黄梅县今汇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法定代表人胡玉莲,该××经理。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梅城执罚决字(2015)6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梅城执罚决字(2015)6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15年5月4日黄梅县今汇源置业有限公司在黄梅县黄梅镇人民大道168号建设帝曼岚庄3号楼,该建设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房屋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黄梅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5年9月8日决定对黄梅县今汇源置业有限公司罚款160200元。黄梅县今汇源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黄梅县今汇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黄梅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同意其缓交该罚款。逾期后,2016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向被执行人黄梅县今汇源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黄梅县今汇源置业有限公司仍然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梅城执罚决字(2015)6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梅城执罚决字(2015)6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黄斌鹏审 判 员 周晓光人民陪审员 夏元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春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