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2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廖敬洋、闫明明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敬洋,闫明明,袁坤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2刑初527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敬洋(曾用名XX),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召县。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4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强奸、抢劫,于2016年3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于2016年4月28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闫明明,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召县。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0月12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4月21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强奸、抢劫,于2016年3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于2016年4月28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袁坤,男,199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强奸、抢劫,于2016年3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于2016年4月28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阴连军,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未检刑诉(20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敬洋、闫明明、袁坤犯强奸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敬洋、闫明明、袁坤辩护人阴连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廖敬洋、闫明明、袁坤和网友王某、常某某到南阳市圣玛医院西边如果酒吧内喝啤酒。3月20日23时许,五人又一起到南阳市华山路老张辣子鸡砂锅摊吃饭并分喝两瓶白酒后,被告人廖敬洋、闫明明、袁坤阻止被害人王某回家对其进行殴打并强行将王某、常某某带至南阳市枣林街鸿阳宾馆303房间,廖敬洋让袁坤购买一瓶白酒后在房间内玩纸牌斗地主喝酒,被告人廖敬洋扇王某、常某某的耳光强迫两人输了喝白酒将王某、常某某灌醉。期间,廖敬洋打电话喊来马某将常某某带走.后被告人廖敬洋、闫明明、袁坤趁被害人王某醉酒无力反抗,轮流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致王某流鼻血,呕吐,呼吸困难,身上发抖,头晕恶心,后被告人廖敬洋和闫明明逃离现场,被告人袁坤拨打110、120电话后将被害人王某背到楼下并跟随急救车来到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到医院后袁坤又拨打110电话报警,出警民警到医院后被告人袁坤主动向民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廖敬洋、闫明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生物物证检验,送检的王某阴道拭子(抗人精斑试验阳性)、王某的内裤一条(抗人精斑试验阳性)检材上所检出的精斑是闫明明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经南阳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袁坤1、精神分裂症。2、案发时精神活动正常。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经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重新鉴定,袁坤作案时未发现精神病性症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以下证据:1、被告人廖敬洋、闫明明、袁坤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3、证人常某某、马某、闫某等人的证言;4、法医鉴定;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接(处)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敬洋、闫明明、袁坤以暴力手段轮奸妇女,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敬洋、闫明明、袁坤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闫明明在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敬洋、闫明明、袁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袁坤曾患精神病,目前仍在治疗过程中。在共同犯罪中,其不是犯意提起者,且发现被害人有不适症状后主动联系120,并主动打电话报警。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廖敬洋、闫明明、袁坤和网友王某、常某某到南阳市圣玛医院西边如果酒吧内喝啤酒。因闫明明对王某产生非分之想,当晚23时许,三人邀请王某、常某某一起到南阳市华山路老张辣子鸡砂锅摊吃饭并分喝白酒。期间,廖敬洋、闫明明、袁坤阻止王某回家并对其进行殴打,然后强行将王某、常某某带至南阳市枣林街鸿阳宾馆303房间,廖敬洋让袁坤再次购买白酒后在房间内玩纸牌斗地主喝酒,廖敬洋扇王某、常某某的耳光强迫两人输了喝白酒,故意将王某、常某某灌醉。期间,廖敬洋打电话喊来马某将常某某带走.后廖敬洋、闫明明、袁坤趁王某醉酒无力反抗之际,轮流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致王某流鼻血,呕吐,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后廖敬洋和闫明明逃离现场。袁坤拨打110、120电话后将王某背到楼下并随急救车将王某送到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到医院后袁坤又拨打110电话报警,出警民警到医院后袁坤主动向民警供述所犯罪行。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廖敬洋、闫明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敬洋、闫明明、袁坤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常某某、马某、闫某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接(处)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敬洋、闫明明、袁坤以暴力手段轮奸妇女,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闫明明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廖敬洋具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廖敬洋、闫明明、袁坤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袁坤并非犯意提起者,在共同犯罪后主动拨打120、110报警电话,避免更严重危害发生,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闫明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29年3月30日止。)二、被告人廖敬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28年3月30日止。)三、被告人袁坤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23年3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杜玉明审判员 谢文军审判员 XX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冉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