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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2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罗凤学与杨金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凤学,杨金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2382号申请执行人罗凤学,男,1956年9月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杨金余,男,195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凤学与被执行人杨金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00000元、执行费4400元,尚无执行回款。本院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黄克秀审判员 尹新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