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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5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高海应与杨子珍、高冬梅、乔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应,杨子珍,高冬梅,乔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5392号原告高海应,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杨子珍,男,1980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高冬梅,女,1981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址同上。被告乔智民,男,1964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原告高海应与被告杨子珍、高冬梅、乔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海应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子珍、高冬梅、乔智民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海应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海应撤回对被告杨子珍、高冬梅、乔智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郭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