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民辖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蔡清池与法金岭、董爱亮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清池,法金岭,董爱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辖23号原告:蔡清池。被告:法金岭。被告:董爱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蔡清池与被告法金岭、董爱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蔡清池诉称,2016年9月15日,被告法金岭驾驶的鲁G×××××小型轿车与蔡清池驾驶的鲁G×××××摩托车在青州市区相撞,之后摩托车又与停在路边的董爱亮的鲁V×××××小型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队事故认定,被告法金岭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鲁G×××××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鲁V×××××在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器具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30万元(二次手术的全部费用、伤残赔偿金在鉴定后确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蔡清池系该院干警蔡晔华之父,蔡晔华本人向该院提出回避申请。为避免当事人不必要的怀疑,保证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维护司法公正,青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其不宜行使管辖权,特将本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原告蔡清池与青州市人民法院干警蔡晔华系父母关系,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回避情形。青州市人民法院因该特殊原因,不能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国良代理审判员 张锡辉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