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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嫩法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嫩江县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天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嫩江县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嫩法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嫩江县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东阳,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嫩江县。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嫩江县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天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嫩商初字第262号民调解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嫩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树权审判员  刘 铁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