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2执3415号

张学胜、王海敏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学胜,王海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3415号申请执行人张学胜被执行人王海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2民初0611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海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海敏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海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王海敏(证件号码:)在台州银行的62×××01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萱AUT())O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伟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