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石某某等与汤阴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石某某,李某某1,李某某2,汤阴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44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1。申请执行人李某某2。被执行人汤阴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李某某等申请汤阴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汤阴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支取人民币3067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新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