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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23执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高彪、李学申请任玉伟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彪,李学,任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23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高彪,男,汉族,1961年11月11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申请执行人李学,女,汉族,1961年5月4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任玉伟,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19日,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盐法调确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00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你行的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任玉伟在中国农业银行盐池县支行账户(账号:6228481208185393178)的存款;二、冻结被执行人任玉伟在中国农业银行盐池城郊分理处账户(账号:6228481208106789272)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涛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和 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