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921执1097号

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碎兰、陈华弟、陈宪武、李巧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碎兰,陈华弟,陈宪武,李巧云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杨福本,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磊,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叶碎兰,身份证号33032519701114****,1970年11月14日出生,女,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现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陈华弟,1968年12月11日出生,男,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现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陈宪武,身份证号15280119521207****,1952年12月7日出生,男,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李巧云,身份证号15280119550325****,1955年3月25日出生,女,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关于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碎兰、陈华弟、陈宪武、李巧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2921执1097号之一裁定书,于2016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宪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宪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宪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20810052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67502.8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远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