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370号申请执行人佗微,身份证号2301191988********,女,1988年4月15日生,满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满族乡新乡村*组。被执行人哈尔滨迅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兴达路55号D2栋X单元1-2层D2-56号房。法定代表人邓洪卫。申请执行人佗微与被执行人哈尔滨迅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南劳人仲字[2016]第9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佗微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77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南劳人仲字[2016]第9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晓江
审判员 吕中英
审判员 刘 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秋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