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与XX、李平、王虎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平,王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349号被执行人:XX,男,199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被执行人:李平,男,199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被执行人:王虎,男,1993年8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赫章县。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城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非法拘禁罪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李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王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7月6日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XX送达了执行通知,于2016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平送达了执行通知。经查询银行等部门,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欣审判员 徐文文审判员 相文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