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11民初5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被告匡某某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匡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5005号原告马某某,女,1978年4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黄梅娜,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匡某某,女,1974年2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匡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匡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4元,减半收取987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海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凯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