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执1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董永伟与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永伟,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1387号申请执行人董永伟被执行人陈燕申请执行人董永伟与被执行人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虎民初字第2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主文为:“被告陈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董永伟借款50750元。”因被执行人陈燕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永伟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及执行费用共计5195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陈燕的身份信息向各大商业银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存款。在房产交易管理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所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遂将被执行人陈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本院未再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543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查报财产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申请执行人查报财产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虎民初字第2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张 弛审 判 员 孙榕宁助理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嘉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