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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无锡大众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无锡大众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初307号原告: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珠江路60号。破产管理人:无锡华安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湘江路2-2号金源国际大厦805室。诉讼代表人:陈一兵,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屹东,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无锡大众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旺庄路180-1933。法定代表人:朱恩达,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大众���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丽丽审判员  缪 凌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