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1538号之十七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1)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湖州大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州汇鑫置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湖州大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湖州汇鑫置业有限公司,吕纯云,张美丹,吕纯明,金凌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538号之十七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国北路639号华源发展大厦401室,组织机构代码:795566322。负责人曲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州大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星汇半岛环庄路707号,组织机构代码:575317711。法定代表人张洪东。被执行人湖州汇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星汇半岛环庄路705号,组织机构代码:795564220。法定代表人吕纯云。被执行人吕纯云,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张美丹,女,1968年4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吕纯明,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金凌英,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湖州汇鑫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浙江省湖州市星汇半岛A3幢2217室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谢海荣(身份证号码:)以19.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浙江省湖州市星汇半岛A3幢2217室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谢海荣所有,被执行人湖州汇鑫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湖州市星汇半岛A3幢2217室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谢海荣(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浙江省湖州市星汇半岛A3幢2217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宋鸿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 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