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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4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唐沅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国,唐沅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湘0524执387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国,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新邵县。被执行人唐沅江,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刘建国与唐沅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唐沅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国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基高审判员  欧阳杰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