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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3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远斌与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16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远斌,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远斌,住广东省揭西县。原审被告: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邢远。上诉人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41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故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符管辖时“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也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执行。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上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订单显示,其是通过网络的方式向上诉人订购的货物,收货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城区水西村,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广州市萝岗区。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锦霞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