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浙江开运管业有限公司、陈哲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浙江开运管业有限公司,陈哲员,张玲玲,陈先明,傅志华,诸暨市万历管业有限公司,诸暨市佳宝水暖管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2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14623647-0。负责人:陈长兴,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开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江东社区解放路388号。组织机构代码:55965294—X。法定代表人:陈哲员。被执行人:陈哲员,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执行人:张玲玲,女,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执行人:陈先明,男,195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执行人:傅志华,女,195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执行人:诸暨市万历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3843219—2。法定代表人:陈哲员。被执行人:诸暨市佳宝水暖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新一村(宝福寺13号)。组织机构代码:74581171—3。法定代表人:童小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开运管业有限公司、陈哲员、张玲玲、陈先明、傅志华、诸暨市万历管业有限公司、诸暨市佳宝水暖管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诸商初字第3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人民币15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18780元,执行费82578.78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执2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培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