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0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李季龙、崔井羽、李季东、金玲、张香芝、王英会、胡双龙、贺玉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李季龙,崔井羽,李季东,金玲,张香芝,王英会,胡双龙,贺玉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0执27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李季龙,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崔井羽,女,1991年2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李季东,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金玲,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张香芝,男,1960年3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王英会,女,1963年1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胡双龙,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贺玉南,女,1989年3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县支行与李季龙、崔井羽、李季东、金玲、张香芝、王英会、胡双龙、贺玉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汤德忠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