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91执保360号

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与薛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薛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保360号申请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烟台开发区衡山路*号内*楼。被申请人薛峰。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薛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鲁0691民初1514之二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移交执行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孙法朋所有的位于烟台开发区天山路69号蜜橙小区2号楼2806号(烟房权证开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劲松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荣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