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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朱治国申请执行高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治国,高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689号申请执行人朱治国,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高兰,女,198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朱治国与高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车牌号为川C094**号的东风牌汽车、车牌号为川C384**号的尼桑牌汽车为高兰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兰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094**号的东风牌汽车、车牌号为川C384**号的尼桑牌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运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仕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