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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任宝龙芷凤云宋桂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芷凤云,任宝龙,宋桂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5民初1645号原告芷凤云,女,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甘南县。原告任宝龙,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甘南县。被告宋桂凤,女,194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南县。原告芷凤云、任宝龙与被告宋桂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芷凤云、任宝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桂凤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芷凤云、任宝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宋桂凤协助二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03年7月8日,被告宋桂凤与原告任宝龙签订了买卖房屋协议书,将其与孙会录夫妻共有的房屋卖给了任宝龙,现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宋桂凤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买卖房协议书原件一份,其中载明2003年7月8日,经中间人王某介绍,任宝龙以3900.00元的价格购买宋桂凤砖瓦房。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一份,其中显示座落于红旗街28.56平方米的砖瓦房所有权人是孙会录,房屋所有权证号甘房证字第0017644号。3、甘南镇红旗社区的书面证明一份,内容为居民宋桂凤现不在红旗社区居住。4、甘南县公安局第二派出所证明一份,内容为宋桂凤与孙会录系关系。5、甘南县公安局第二派出所证明一份,内容为原我辖区红旗街居民孙会录于1994年8月份因病去世,现该人户口己注销。6、证人王某出庭证实,证人王某与宋桂凤系前后院邻居,宋桂凤与孙会录系夫妻关系,孙会录己去逝多年,宋桂凤独居,经证人王某介绍,原告芷凤云、任宝龙夫妻购买了被告宋桂凤的房屋,双方签订买卖协议及交付购房款证人均在场。被告宋桂凤未提供证据。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证据之间可以相互佐证,能够形成证据链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芷凤云与原告任宝龙系夫妻关系,被告宋桂凤与孙会录系夫妻关系,孙会录于1994年8月份因病去世,2003年7月8日,经中间人王某介绍,被告宋桂凤将座落于红旗街28.56平方米的砖瓦房(房屋所有权证号甘房证字第00176**号,所有权人是孙会录)以390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任宝龙,并与任宝龙签订了买卖房协议书,同时原告任宝龙交清了购房款,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本院认为,原告任宝龙提供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及证人王某出庭证实可以认定原告任宝龙与被告宋桂凤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宋桂凤与孙会录系夫妻关系,诉争房屋应为被告宋桂凤与孙会录夫妻共有财产,被告宋桂风有权处分该财产,故原告任宝龙与被告宋桂凤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依法订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开始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诚实、全面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宋桂凤己将房屋交付任宝龙,任宝龙亦将房款付清,任宝龙已取得房屋法律意义上的有权占有,其有权要求宋桂凤履行房屋所有权证照的转移登记义务。故对原告任宝龙的诉讼请求,基于优势证据原则,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芷凤云虽与任宝龙是夫妻关系,但其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与被告宋桂凤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宋桂凤没有将房屋交付其的义务,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芷凤云要求被告宋桂凤履行房屋所有权证照的转移登记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桂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座落在甘南县红旗街的28.56平方米、登记在孙会录名下、产权证号为0017644的房屋所有权证照转移登记于原告任宝龙名下。二、驳回原告芷凤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公告费567.00元,由被告宋桂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彤审判员 丛文权审判员 秦晓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