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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造瑞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造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22刑初258号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造瑞,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住博爱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6)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造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金虎、王卫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造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3日19时7分许,被告人李造瑞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玉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松林小学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7.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造瑞主动交纳罚金1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造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扣留物品照片及返还物品凭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发破案报告、查获证明、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证明;证人索某的证言;被告人李造瑞的供述与辩解;酒精度呼吸检测结论报告书、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视频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造瑞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造瑞犯危险驾驶罪成立。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造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交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造瑞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经所居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之规定对被告人李造瑞进行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造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被告人李造瑞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郭凯世审 判 员  杨维臣人民审判员  张兵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娟 来自